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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辖市、济源示范区、省直管县(市)教育局,各高等学校:
2021年12月17日,省教育厅转发了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<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实施方案>的通知》(教政法厅函〔2021〕18号)。一年来,各地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,取得了显著成效。为了进一步推进教育系统“证照分离”改革,更加激发市场主体活力,现将改革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:
1.为了更好推进“证照分离”改革,扩大市场主体政策知晓度,将《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<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实施方案>的通知》(教政法函〔2021〕824号)信息公开属性由依申请公开变更为主动公开。
2.积极推进各项重点改革措施落实落地。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、学前教育、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审批的,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、分立、合并、变更和终止审批的,改革措施均为优化审批服务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、学前教育、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的,改革措施为直接取消审批;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审批的,改革措施为审批改为备案。
3.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联系,协同推进有关改革政策措施在当地落实落地。